览富财经网讯:控股子公司增资进展披露不及时、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宁科生物及时任董事等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据监管函披露:经查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科生物”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子公司增资进展披露不及时


【资料图】

2022年11月17日,宁科生物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的公告》,济南长悦新材料科技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济南长悦)拟以自有资金向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增资30,000万元,取得中科新材增资后23.08%的股权,宁科生物及中科新材其他股东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并同意济南长悦增资事项。公告显示,本次增资款分三期实缴,第一期15,000万元于2022年11月20日前实缴到位,第二期增资款7,500万元应于2022年12月20日前实缴到位,第三期增资款7,500万元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实缴到位。增资完成后,宁科生物对中科新材的持股比例由80%变为61.54%。

此后,济南长悦未按上述约定实缴增资,宁科生物直至2023年4月6日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事项进展暨临时停产公告》称,截至2023年3月31日,济南长悦未按约定履行向中科新材增资3亿元资本金的实缴义务。宁科生物同时披露,因济南长悦增资款未能如期实缴到位,致使中科新材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按原计划组织生产,中科新材临时停产,并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渠道造成严重阻碍。公告还显示,如中科新材未能在3个月内恢复生产,宁科生物存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增资事项对宁科生物及中科新材后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宁科生物应当按照增资协议约定的履约时点及时披露进展。济南长悦自2022年11月20日起均未依约缴纳三期增资款,宁科生物应当就该重要进展及时对外披露,并充分提示风险。但宁科生物直至2023年4月6日才就三期增资款均未缴纳事项对外公告,重大事项披露不及时、风险提示不充分,影响投资者知情权。

(二)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

2023年4月6日,宁科生物披露《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称,宁科生物于2023年2月中旬收到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因资金借款合同纠纷,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科新材偿还借款、宁科生物等主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笔诉讼事项涉及金额7,084.70万元,占宁科生物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75%。该笔诉讼发生后,宁科生物及子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涉及诉讼金额12,360.55万元,占宁科生物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53%,已达到以临时公告对外披露的标准。但宁科生物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未及时对外披露,迟至2023年4月4日才公告诉讼事项。

综上,宁科生物对控股子公司增资事项进展披露不及时、风险提示不充分,也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宁科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吴江明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宝林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处罚决定如下: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吴江明、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宝林予以通报批评。

上交所要求:宁科生物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宁科生物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宁科生物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宁科生物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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